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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等清单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预防医学会  |  发布时间:2025-10-28  |  浏览次数:4224次

成卫健发〔2024〕23号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各区(市)县卫健局,市卫计监督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相关要求,按照《成都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3+2”清单制度等事项的通知》(成法建办〔202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成都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成都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成都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等(以下简称“清单”),经市卫健委党组2024年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制定和推行清单,是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探索创新精准高效监管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具体举措。要将推行清单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的重要措施,不断提升卫生健康治理能力和水平。

二、持续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要注重监管并重、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清单中涉及的事项要严格适用,不得随意放宽和变更适用的条件,既要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又要防止“应罚不罚”。对清单中设置的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要认真执行,切实帮助行政相对人及时纠错。对未列入清单,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规则》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依法执行。

三、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执法记录。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经查属不予处罚、首违不罚的,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应对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予以说明,经法制审核后进行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经审批同意后制作《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程序送达当事人。同时,要采取预警提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须在《监督意见书》中给予明确指导),或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须填写《柔性执法工作记录表》)等柔性执法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相应工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成都市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2.成都市卫生健康领域首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3.成都市卫生健康领域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4.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参考样式)

         5.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6.整改承诺书(参考样式)

         7.柔性执法工作记录表(参考样式)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5日

解读链接:https://cdwjw.chengdu.gov.cn/cdwjw/zcjd/2024-08/05/content_159bbb339da7441e92c7584cfe8bbaa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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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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