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意义
2010年国家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2011年成都市卫生局、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成卫发〔2011〕57号)。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托幼机构实际情况,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及程序对《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26条,主要包括以下9个部分。
第一部分:依据及总体要求。明确了《管理办法》的总体目标以及形成的依据。
第二部分:定义。明确了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的定义。
第三部分:职能划分。明确了职能部门分工,从强化工作指导与监督、做好质量控制、落实机构工作三个方面提出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婴幼儿健康提供保障。
第四部分:机构要求。明确了托幼机构环境、设施设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的相关要求。
第五部分:工作内容。明确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具体内容。
第六部分:传染病防控。明确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管理工作。
第七部分:机构监管。明确了新开展入园(所)健康检查的机构开展工作的条件,并提出了动态监管的管理方式。
第八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违法处罚等事项。
第九部分:其他。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生效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明晰概念。明确了本管理办法相关“托幼机构”的概念,将托育机构正式纳入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范围中。
二是加强监管。增加了对开展入园(所)体检资质医疗卫生机构的评估标准及流程,并强调了对既往已获取资质机构的动态监管工作,保障入园(所)体检工作质量。
三是明确职责。《管理办法》中不仅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详细分工,还明确要求了基层医疗机构需结合0-6岁儿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指导、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的职责。
四是区别管理。针对幼儿园、托育机构在性质、规模、服务人群年龄阶段等不同点,就保健室设置、保健人员培训、登记表册使用等具体工作方面给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
五是精细发展。新增了对超重、心理行为发育异常儿童的专案管理要求,建议结合年度体检增加对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情况的筛查工作,保证儿童身心健康。
解读人:宋维
联系方式:028-61887175
文件链接:https://cdwjw.chengdu.gov.cn/cdwjw/zcwj/2024-06/12/content_788dff93960e4155a6cfabb8fb58e4bc.shtml
相关链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声明:本文系网转载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 本平台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留言联系,我们将在第一 时间删除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