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防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预防医学会,英文译名:SiChuan Preventive Medicine Association 缩写为SCPMA。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全省从事预防医学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医防结合、健康宣教、健康管理、科学技术工作者和预防医学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及相关学科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预防医学科学与技术事业的一支重要社会性力量,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民主办会、科学办会原则,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预防为主、医防融合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大力实施“健康中国”、“健康四川”战略,围绕我省卫生健康中心工作,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作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促进预防医学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预防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预防医学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医疗与预防工作相融合,促进预防医学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为加快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服务,为推进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服务,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活动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循科学技术规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强化法人治理,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中分配。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
第六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预防医学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预防医学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
(二)为我省预防医学事业的发展战略、重大政策、重大决策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制定提供科技咨询和建议;
(三)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预防医学的综合性和专科性学术期刊、科普刊物、书籍及有关文献资料;
(四)推广预防医学科学技术新成果、新技术和先进经验,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医学科技培训和继续教育,促进预防医学工作者的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五)大力普及预防保健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增强人民群众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
(六)发现和推荐预防医学领域的优秀人才,推荐、评选、奖励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论文及科普作品,在会员中表彰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预防医学工作者和先进集体;
(七)接受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承担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技术职称的评定、科技文献和专业技术标准的编审工作;
(八)开展预防医学科技咨询、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工作,开展健康“金桥工程”,与企事业单位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科技活动,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战略,根据全省公共卫生事业和学会建设发展需要,成立民办非企业;
(九)反映预防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要求和意见,维护会员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加强同国内外预防医学学术团体和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预防医学业务人员和管理工作者;
(五)具有主治医师、主管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者;
(六)从事预防医学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有较大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与本团体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保健品等企事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初审并推荐);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团体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参加本团体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
(七)享有本团体和中华预防医学会表彰奖励的资格。
二、单位会员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派代表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团体有关学术资料;
(四)优先请本团体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五)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团体的专科分会工作;
(六)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享有本团体和中华预防医学会表彰奖励的资格;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团体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团体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团体网站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监事长);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一)通过有关提案和决议;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团体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服从党的领导;
(二)从事预防医学或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三)在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一)指导地方预防医学会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增补常务理事,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12名、秘书长1名。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聘任的年龄不超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团体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休干部(兼任包括负责人职务和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领导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六)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事件。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以上且为奇数的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最多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学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部门设置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四条 卸任的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以及对本团体有重大贡献的 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通过,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战略合作伙伴聘为本团体荣誉理事单位。
卸任的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通过,推举为下届荣誉会长。荣誉职务任期不超过一届。
第五十五条 罢免程序:
(一)理事的罢免,需由理事的原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讨论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罢免;常务理事的罢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理事5人以上提出动议,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罢免。
(三)副秘书长的罢免,须由秘书长提出动议,会长、秘书长会议讨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罢免。
(四)所有罢免的人员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注册部门备案。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按不同专业和学科设置若干分支机构。分支机构须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会员,有学科带头人,能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有经费支持。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后,批准成立,并出具批复函。
分支机构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协商选举产生。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设秘书1-2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决定。委员人数在25人以上者,可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的1/3。分支机构委员任期3-5年,每次换届委员更新不少于1/3。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团体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掌握社会团体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本团体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团体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团体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团体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七十四条 本团体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七十五条 本团体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党建工作
第七十九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十条 发挥党组织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围绕《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团体正确政治方向。
第八十一条 本团体党组织对本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本团体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列席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八十二条 在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团体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八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5月7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 决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